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2017-05-28 14:15:44 浏览:177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