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8 14:14:36 浏览:185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中国科协拨款;
• 政府部门拨款;
•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 学会各种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工作总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