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8 14:13:58 浏览:189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工作总部,工作总部实行秘书长负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专、兼职秘书人员由工作总部提供。
第四十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除经理事会特别授权,在少数特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场合使用直接冠以 “ 中国 ” 的英文名称外,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一律不得直接冠以 “ 中国 ” 、 “ 中华 ” 和 “ 全国 ” 等中英文字样。
第四十二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根据需要,分会(专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从事特定专业活动的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 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 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 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 通过省、区、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 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分会委员会任期为三至四年。
主任委员任期一届,不得连任。
第四十六条 分会总干事和副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和省、区、市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专业分会与省、区、市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