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8 14:13:33 浏览:277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和省、区、市学会选举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全体成员为当然代表。
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代表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监督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
•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 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
•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 筹备和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 , 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提交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各省、区、市学会和工作总部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分会、省、区、市学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总部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提名 ,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法律、财务、外事顾问,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 制订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确定主要任务;
•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聘任;
•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 组织表彰和奖励活动;
• 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 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其中,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工作人员;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任期一届,一般不得连任;副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委托秘书长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 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 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 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 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 主持学会工作总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组成人员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 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 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